(2017)津02民终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冯连如、肖献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连如,肖献青,冯青春,邹玉芹,冯建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9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连如,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建平,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耘,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肖献青,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审原告:冯青春,男,194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审原告:邹玉芹,女,194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上诉人冯连如因与被上诉人冯建平及原审原告肖献青、冯青春、邹玉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7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5月3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冯连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连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48元,减半收取1074元,由上诉人冯连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教柱审 判 员 白玉明代理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庞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