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庆山与纪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山,纪洪涛,张有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762号原告:刘庆山、男、汉族,1966年4月16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纪洪涛、男、汉族,1982年1月22日出生,农民,住武城县。第三人:张有强,男,汉族,1980年2月1日出生,住临邑县。原告刘庆山与被告纪洪涛、第三人张有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刘庆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庆山负担。审判员 梁洪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耿红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