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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圣坤与马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圣坤,马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29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圣坤,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济南某厂工人,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园园,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王圣坤因与被上诉人马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19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圣坤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马园园支付王圣坤逾期利息(以4150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全部诉讼费用由马园园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错��。涉案借条载明逾期还款需要支付滞纳金。因滞纳金系行政处罚用语,限于本案借贷双方的知识水平,双方误用了这一词汇。而涉案借款未能如期偿还,给王圣坤带来的损失是真实存在的。王圣坤认为,借条中载明的滞纳金的本意即为逾期利息。鉴于双方约定每日1000元的标准过高,法院应以年利率24%支持王圣坤的利息主张。2.一审判决对利息的起算时间错误。马园园逾期偿还借款,应于逾期之日即2014年3月7日而非本案起诉之日作为计算利息的起算点。马园园未作答辩。王圣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马园园偿还借款41500元;2.判令马园园支付逾期利息(以41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7日起至执行完毕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诉讼费由马园园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圣坤与马园园系朋友关系,马园园因资金困难向王圣坤借款。2014年2月1日,马园园向王圣坤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马园园欠王圣坤人民币41500.00元(肆万壹仟伍佰元整),于2014年3月6日之前归还,若未归还每天1000.00元滞纳金,口说无凭,故立此字据,受法律保护,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欠款人:马园园借款人:王圣坤庭审中,王圣坤提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东郊支行出具的转账明细一份及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两份,用以证明王圣坤于2013年5月15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向马园园民生银行账号****************转账34830元,于2013年6月17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向马园园建设银行账号4367455159570881转账7600元,共计向马园园转账42430元。王圣坤称马园园两次借款均向王圣坤出具借条,在2014年2月1日,马园园向王圣坤偿还借款本金930元,双方结算后,马园园出具上述借条,并将原借条销毁。马园园再次出具借条后未进行偿还。王圣坤要求马园园支付利息,自2014年3月7日起以41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2013年,马园园分两次向王圣坤借款42430元,王圣坤提供银行转账方式向马园园支付款项后,双方借款关系成立。2014年2月1日,马园园偿还部分借款后,对于剩余借款41500元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王圣坤要求马园园偿还借款本金415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因双方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因此,王圣坤要求马园园支付自王圣坤主张权利起(2016年3月3日)以41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马园园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又未提供任何证据,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判决:一、马园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圣坤偿还借款41500元;二、马园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圣坤偿还借款利息(自2016年3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41500元为基数);三、驳回王圣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王圣坤承担300元,马园园承担10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王圣坤主张的逾期利息是否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王圣坤与马园园共��签署的借据中载明的“若未归还每天1000.00元滞纳金”的内容,应属双方对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的约定,虽与司法解释规定中的逾期利率的表述方式不同,但功能和计算方式却是一致的,因此应认定为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因马园园未在双方约定的日期内偿还借款,依约应支付逾期利息。但因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过高,王圣坤请求按照年利率24%,自双方约定的逾期之日即2014年3月7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判决对逾期利息的认定适用法律欠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王圣坤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19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19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项;三、变更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19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马园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上诉人王圣坤支付逾期利息(以41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马园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马园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彦沛代理审判员  刘 洋代理审判员  闵 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