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先华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45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先华,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325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7月28日22时50分,被告人刘先华饮酒后驾驶渝C×××××号小型轿车搭载张宗发至本区白市驿镇五里店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民警带刘先华到医院提取了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刘先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9mg/lOOml。被告人刘先华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先华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先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