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执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被告大庆市丰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大庆市丰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执保24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住所地:大庆市经三街。负责人:刘冰夷,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大庆市丰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油田南路路西。法定代表人:翟士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被告大庆市丰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黑06执保2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2017年4月10日向黑龙江省体育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大庆市丰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体育局的应收款149894984.51元;2017年4月10日向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政府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大庆市丰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政府的应收款149894984.51元。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6民初3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尤泽慧代理审判员  于 洁代理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褚晨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