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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梁中堂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中堂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刑初21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中堂,男,1962年6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中堂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华惠、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中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8日20时20分左右,被告人梁中堂酒后驾驶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车牌号为豫Q×××××,行驶至汝南县八里铺村,由西向东北方向去往白庙的路上,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梁中堂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49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于2017年4月10日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梁中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单,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自首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中堂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中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亚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