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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9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少峰与被告李重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峰,李重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961号之一 原告:张少峰,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明,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永法,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重德,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峰与被告李重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少峰于2017年5月3日以双方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少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少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少峰负担。 审判员  苏恬恬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许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