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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恢字第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南京荣建装饰材料中心、杨建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南京荣建装饰材料中心,杨建中,陆风英,江苏大方经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恢字第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南路148号。代表人:王兵,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南京荣建装饰材料中心,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杨家胡同**号。法定代表人:杨建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建中,男,汉族,1951年12月12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陆风英,女,汉族,1950年10月10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江苏大方经营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77号华山饭店C栋。法定代表人:杨建中,该公司总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南京荣建装饰材料中心、杨建中、陆风英、江苏大方经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5)宁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南京荣建装饰材料中心、杨建中、陆风英、江苏大方经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05)宁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指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 俊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晓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