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牡丹面粉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牡丹面粉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2434号原告杭州牡丹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储运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功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丽华、钟巧美,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505号迪尚商务大厦C座1层、8-9层。负责人陈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牡丹面粉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牡丹面粉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牡丹面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牡丹面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3.50元,由原告杭州牡丹面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