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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远贵与肖佑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远贵,肖佑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59号申请执行人陈远贵,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肖佑立,男,汉族,1973年4月1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县,陈远贵申请执行肖佑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川0521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600.00元、保全费3920.00元。本案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肖佑立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定于2017年4月30日支付申请人现金10万元,余款414520.00元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肖佑立应继续履行(2016)川0521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毓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