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齐志军与通辽市振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志军,通辽市振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2441号原告:齐志军,男,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军,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平,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辽市振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法定代表人:蒋作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格日乐图,内蒙古瀛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志军与被告通辽市振兴房地产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齐志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95.00元,由原告齐志军负担。审判员 王军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金 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