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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陈某、蔡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8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1987年3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男,1983年10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浦红梅代理审判员  唐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江凤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