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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青岛海融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虹天电器有限公司、张雪波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融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虹天电器有限公司,张雪波,张雪松,张雪原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693号原告:青岛海融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丽霞,总经理。被告:江苏虹天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雪波,总经理。被告:张雪波被告:张雪松被告:张雪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融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虹天电器有限公司、张雪波、张雪松、张雪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6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虹天电器有限公司、张雪波、张雪松、张雪原银行存款人民币2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惟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