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4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吉效与莱西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效,莱西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4807号原告:王吉效,男,194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忠利,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西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世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良,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吉效与被告莱西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吉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忠利和被告莱西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吉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36038.41元、误工费8621元[1400元/月÷30天×(住院95天+休息90天)]、护理费37702元[(住院95天×2人+出院后90天×1人)×134.65元]、生活补助费1900元(住院95天×20元)、伤残赔偿金339108元(40370元×60%×14年)、交通费600元、鉴定费2200元、假肢费68000元(17000元×4次),共计485270.1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招聘原告为其临时工作人员。2014年8月28日,原告在从事清扫街道过程中被铁钉扎伤左骨致肿胀溃烂,最终行截肢手术。为此,原告先后住院五处。经鉴定,原告的伤构成5级伤残。因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照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原告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准予其缓交至判决前一次性交齐。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于2017年4月7日书面通知原告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551元,原告至今未予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云涛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