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7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段雨陈振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魏术明,程振芝,魏程,段雨,重庆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7223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重庆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术明,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程振芝,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魏程,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段雨,女,1990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4号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82620150。法定代表人魏术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正川,上海��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魏术明、程振芝、魏程、段雨、重庆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审判长 瞿明胜审判员 鲜 林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银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