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字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赞民与陶广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赞民,陶广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字1903号原告:李赞民,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告:陶广前,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李赞民与被告陶广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李赞民、被告陶广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22元减半收取3361元,由原告李赞民负担。审判长 何 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晓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