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振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振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91民初544号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端装备制造园科研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田世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永利,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高振文,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东风新村振富小区。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物业公司)诉被告高振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永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振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物业费8618.53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房屋在原告物业服务小区内,拖欠原告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费8618.53元,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未缴纳,故诉至法院。被告未出庭,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各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欲证明原告是依法收取物业费的企业,具有服务一级资质,依据大庆物价局办法的收费许可证,原告可以向被告收取相关物业服务费。2.物业服务合同4份、催缴通知单6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欲证明原告每年按照合同约定标准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按照物业服务规定被告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被告有义务足额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经核实,原告提交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求,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就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被告系振富小区业主,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上述房屋在原告物业服务小区内,被告房屋面积为100.07平,原告依法取得收费许可证,原告与大庆市振富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06年9月18日、2009年9月18日、2012年9月18日分别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为16.536元每年每平米,被告拖欠原告2007年部分物业费,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物业费,2007年已经缴费1310.12元,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未缴纳,故诉至法院。另查明,2016年10月21日,原告高新物业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壹级,准予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时间为1998年4月28日。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对合同效力予以确认。业主委员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交纳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合同约定业主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逾期交纳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承担违约金,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庭审中请求自次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合理合法,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当年欠付物业费用自次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振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963.78元(2007年为344.74元,2008、2009、2014、2015年均为1654.76元)及利息(当年欠付物业费用自次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高振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本案所涉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建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第二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