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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朱江与贾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江,贾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4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朱江,男,198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执行人贾乐,男,199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阜平县。朱江与贾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624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贾乐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阜平县支行的账户(账号:)存款元到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50×××63执行二庭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东光审判员  耿 璟审判员  杨 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建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