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4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朱江与贾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江,贾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4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朱江,男,198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执行人贾乐,男,199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阜平县。朱江与贾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624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贾乐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阜平县支行的账户(账号:)存款元到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50×××63执行二庭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东光审判员 耿 璟审判员 杨 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建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