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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西西山金城特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西山金城特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民终8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西山金城特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杜儿坪街15号。法定代表人白文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正峰,该单位员工,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和平苑小区*号楼*单元201。委托代理人霍俊斌,山西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龙冈凤凰工业园区龙承路西1号。法定代表人戴朗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浩,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西山金城特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西西山金城特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明、被上诉人江苏中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龄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山西西山金城特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各种损失611654.50元;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7月1日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标的为不锈钢阀门,阀门安装使用后不断出现故障,在2015年大批量出现故障后,经拆卸才发现阀门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被告不合约定的产品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共计611645.50元。经上诉人多次联系,被上诉人一直不予处理。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可以认定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因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但有付款的事实而且还有事后进行维修的事实。因此,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的各种损失应当赔偿。被上诉人江苏中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与上诉人之间没有实际履行买卖合同,我方从未收到对方支付的货款。也没有向其开具发票,双方之间不存在实际履行的买卖合同。根据一审证据其诉称的货物是第三方提供的,与我方无关。上诉人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所谓损失的存在,即使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损失与我方无关。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请求。上诉人山西西山金城特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原、被告于2012年7月1日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标的为不绣钢阀门,阀门安装使用后不断出现故障,经拆卸才发现阀门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被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给原告造成了直接损失包括货款370000元,安装拆卸、维修、运输等费用241654.5元。并给产品使用单位造成停产、停工的经济损失。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3700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1654.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2012年7月1日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一份,现原告主张被告所供应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失,故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形,原告主张合同签订后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且原告支付了370000元货款,被告对该主张不予认可,现原告既未提供向被告付款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供收到被告方货物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行不利的后果,故判决:驳回原告山西西山金城特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16元,由原告山西西山金城特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及被上诉人江苏中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山西西山金城特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货款损失,安装拆卸、维修、运输等费用损失应否予以赔偿。因上诉人山西西山金城特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双方在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后,其向被上诉人江苏中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和被上诉人江苏中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其交付货物的证据材料,即其未能提交双方履行合同的证据材料,故其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对其被上诉人江苏中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约定的说法不予采信,对其要求被上诉人予以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916元,由山西西山金城特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军红审判员  张玉根审判员  段雪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辛磊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