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安某与李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李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252号原告安某,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李某,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李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黄应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尤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