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某1、沙某等与张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沙某,张某2,张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079号原告:张某1,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回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沙某,女,1967年5月9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系张某1之妻。被告:张某2,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回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某3,男,1989年1月9日出生,回族,住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沙某诉被告张某2、张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4月27日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2、沙某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忠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