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9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永辉与尚亿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辉,尚亿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9617号原告:张永辉,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训军,北京市法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亿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8幢1510号。法定代表人:王红军,经理。原告张永辉与被告尚亿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原告张永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永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霖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人民陪审员 宋长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路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