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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孙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刑初678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海口康良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海南省海口市,2016年3月3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因涉嫌犯行贿罪,于同年4月5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6]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行贿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会会、张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在承接海天下项目的相关装饰、土建工程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三次向时任海南信达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张某(另案处理)行贿合计人民币1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间,孙某通过老乡关系认识张某,孙某请求张某在工程方面给予其照顾,2012年下半年,张某公司开发的海天下项目会所装饰工程要进行招标,后在张某的帮助下,孙某借用深圳市装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了海天下项目会所装饰工程。在2013年春节期间,为了对张某表示感谢及通过张某帮助承接更多的工程,孙某到张某合肥家中送给张某现金5万元。2.2013年下半年,孙某与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投标海天下项目三期的一段土建工程。孙某和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海南的负责人王某某签订居间协议,双方约定如果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由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金和管理,孙某负责人工,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给孙某总工程价的3%作为费用。后孙某找张某帮忙,在张某的帮助下,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在2014年春节前,孙某送给张某5万元现金对张某表示感谢,并希望通过张某的帮助承接更多的工程。3.2014年上半年,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海天下项目四期的一段土建工程,孙某找到张某,表示希望从这家公司中标的工程中分包一部分工程,在张某的帮助下,孙某及其合作伙伴邓某某分包了一部分劳务工程。在2015年春节前,孙某送给张某5万元现金对张某表示感谢,并希望张某继续对其关照。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在承接海天下项目的相关装饰、土建工程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三次向时任海南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国家出资企业)执行董事张某(另案处理)行贿合计人民币1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间,孙某通过老乡关系认识张某,孙某请求张某在工程方面给予其照顾,2012年下半年,张某公司开发的海天下项目会所装饰工程要进行招标,后在张某的帮助下,孙某借用深圳市装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了海天下项目会所装饰工程。在2013年春节期间,为了对张某表示感谢及通过张某帮助承接更多的工程,孙某到张某合肥家中送给张某现金5万元。2.2013年下半年,孙某与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投标海天下项目三期的一段土建工程。孙某和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海南的负责人王某某签订居间协议,双方约定如果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由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金和管理,孙某负责人工,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给孙某总工程价的3%作为费用。后孙某找张某帮忙,在张某的帮助下,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在2014年春节前,孙某送给张某5万元现金对张某表示感谢,并希望通过张某的帮助承接更多的工程。3.2014年上半年,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海天下项目四期的一段土建工程,孙某找到张某,表示希望从这家公司中标的工程中分包一部分工程,在张某的帮助下,孙某及其合作伙伴邓某某分包了一部分劳务工程。在2015年春节前,孙某送给张某5万元现金对张某表示感谢,并希望张某继续对其关照。另查明,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孙某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证明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管辖后,该院于2016年3月3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被告人孙某供述,证明2011年其在海南省海口市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2012年下半年海天下会所装饰工程招标,其挂靠深圳装饰集团工程公司去投标,其找到张某,张讲在同等条件下给其照顾。其中标后为表示感谢,2013年春节期间其到合肥张某中送给他5万元,希望能继续干工程。2013年上半年,海天下三期的一段土建工程招标,其介绍北京首钢建筑公司投标该项目,其找到张某让他帮忙,首钢公司也中标了。2014年春节前,其在海口请张某吃饭在送其回家的路口送给他5万元现金,表示感谢。其通过介绍该项目获得工程价款3%的好处费。2014年上半年,海天下四期的一段土建工程招标,一家南通的公司中标了。其找到张某,让他帮忙介绍南通公司给其分包一部分业务,其在张某的帮助下其分包了该工程的一部分劳务。2015年春节前,其到张某宿舍门口送给他5万元表示感谢。其送钱的目的是让张某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一定的照顾,并让张某关照其承接更多工程。3、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孙某介绍一家公司投标海天下会所装修工程,该公司中标后,2013年春节期间,孙某到合肥市其家中以拜年名义送给其5万元现金表示感谢。2013年下半年,孙某介绍北京首钢建筑公司参加海天下三期土建工程招投标,该公司中标后,2014年春节前,孙某在海口请其吃饭,饭后回家的路上,孙某送给其5万元现金表示感谢。2014年上半年,江苏南通一公司中标海天下四期土建工程,孙某通过其引荐分包了一部分工程。2015年春节前,在海南信达公司宿舍门口孙某送给其现金五万元表示感情。孙某送给其钱是感谢帮助他干了公司的工程,也希望获得更多工程。4、信达海天下项目一期会所一二层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海南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3日签订装饰工程合同及合同的具体内容。5、信达海天下三期工区项目施工合同、居间合同,证明海南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孙某工程款3%作为居间费用。6、信达海天下四期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说明,证明海南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与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内部劳务承包按规定发包给邓某某、孙某负责施工。7、公司性质说明,证明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系国有控投上市公司、海南信达置业有限公司是该公司全资下属公司。8、张某某任职材料,证明张某系国家工作人员。9、居民身份证、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孙某年龄、身份,无违法犯罪记录。10、到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孙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行贿的犯罪事实。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情节,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视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评估意见,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莉代理审判员  车海三人民陪审员  李闪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孟飞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