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3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秦华与邹启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华,邹启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1836号原告:秦华,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邹启王,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秦华与被告邹启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秦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华负担。审判员  李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