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永波与陈晓峰、张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波,陈晓峰,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徐永波,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陈晓峰,男。被执行人:张强,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徐永波与被执行人陈晓峰、张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永波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撤回执行,理由是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何纯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