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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褚凤俊、何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褚凤俊,何淑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9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望海路55号。负责人:董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夫席,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凤俊,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告:何淑芬,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诉被告褚凤俊、被告何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以与被告褚凤俊、被告何淑芬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1元,减半收取413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负担。审判员 丁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薄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