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褚凤俊、何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褚凤俊,何淑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9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望海路55号。负责人:董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夫席,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凤俊,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告:何淑芬,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诉被告褚凤俊、被告何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以与被告褚凤俊、被告何淑芬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1元,减半收取413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负担。审判员 丁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薄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