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姣云与周常柏、周艳群、周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姣云,周常柏,周艳群,周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财保15号申请人:李姣云,女,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被申请人:周常柏,男,1957年8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被申请人:周艳群,女,1986年9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被申请人:周武军,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申请人李姣云与被申请人周常柏、周艳群、周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姣云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常柏、周艳群、周武军在银行存款50000元,并以申请人李姣云在×××房产作担保。经审查,被申请人周常柏因开办采石场需要资金,分别于2014年11月25日、2015年11月1日向申请人借款60000元,并由被申请人周艳群、周武军担保。被申请人借款后,只偿还了申请人借款10000元,尚欠申请人50000元未还。现三被申请人更换了手机号码,隐匿行踪,失去联系。为防止三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权益,保护申请人合法财产不受损失,冻结被申请人周常柏、周艳群、周武军在银行存款5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姣云因情况紧急,为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常柏、周艳群、周武军在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时间自2017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4日止。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惠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叶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