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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大庆市萨尔图区庆琳高压胶管厂与大庆市联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庆琳高压胶管厂,大庆市联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庆琳高压胶管厂。法定代表人段浩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古艳鸣,男,汉族,1979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239005197905281017,系大庆市萨尔图区庆琳高压胶管厂员工,住大庆市龙凤区万峰路D-28号2门402室.委托代理人周建立,男,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24197905017079,系大庆市萨尔图区庆琳高压胶管厂员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北方汽配城20号11门.被执行人大庆市联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昊,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女,汉族,1977年8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230602197708265726,系大庆市联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发展路学苑小区13号1门301室.本院在执行���2017)黑0602执恢32号大庆市萨尔图区庆琳高压胶管厂申请执行大庆市联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庆琳高压胶管厂与被执行人大庆市联盛科技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化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