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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清阳、陈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清阳,陈秋燕,陈水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清阳,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领导、陈志斌,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秋燕,女,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审被告:陈水苗,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陈清阳因与被上诉人陈秋燕、原审被告陈水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陈清阳上诉主张主债务人陈水苗向陈秋燕提供闽D×××××号奔驰红色跑车作为本案讼争借款的担保,债权人陈秋燕二审中对该主张的事实亦予认可。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一审法院未查明本案是否存在上述物的担保,且该物的担保如在二审阶段直接处理,将影响到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以及保证人陈清阳担保责任的认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足以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清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池审判员 王欣欣审判员 胡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汪林辉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