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南昌市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2314号原告: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晶勇,总经理。被告:付海洲,男,1976年10月13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海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南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