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6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群花与被告寇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群花,寇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26民初970号原告:周群花,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寇泽忠,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周群花与被告寇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群花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东独任审判。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寇泽忠送达,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群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寇泽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群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寇泽忠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整。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9日,寇泽忠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周群花借款5万元人民币,口头约定还款日期为二个月,并出具借条一张。还款日期届满后,经周群花多次催收,寇泽忠称因资金困难请求延期。2016年底,就再也无法联系上寇泽忠。综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周群花向本院提起诉讼。寇泽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周群花与寇泽忠是朋友关系。2016年6月19日,寇泽忠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周群花借款5万元。周群花向寇泽忠提供了5万元现金,寇泽忠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周群花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人,寇泽忠。此后,寇泽忠按口头约定给付了第一个月的利息1000元。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周群花多次催收,寇泽忠均称资金紧张请求延期给付。2016年11月底,因无法联系寇泽忠,周群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上列事实,有当事人提交并经本院质证认证的身份证明,2016年6月19日寇泽忠出具的借条,本院调取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寇泽忠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周群花借款5万元,周群花依约定向寇泽忠提供了5万元现金,属民间借贷关系。该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周群花请求寇泽忠归还5万元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寇泽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寇泽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群花借款人民币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寇泽忠负担。原告周群花已缴纳,被告寇泽忠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周群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晓东人民陪审员 卫 超人民陪审员 郑 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