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丛丽春与苏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丽春,苏艳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494号原告:丛丽春,现住农安县。被告:苏艳国,现住农安县。原告丛丽春诉被告苏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3日,丛丽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丛丽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丛丽春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