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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5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植、林锦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植,林锦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997号申请执行人林植,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林锦和,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原住永泰县,现住址。申请执行人林植与被执行人林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闽0125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锦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林植民间借贷纠纷人民币5万元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锦和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查到相关财产登记记录。本院认为,鉴于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5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温加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晓霞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