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3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欣、康云云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张欣,康云云,阜阳市立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886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组织机构代码:71219440-5。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欣,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康云云,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阜阳市立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临路七渔河花园窑厂内。法定代表人蔡怀保。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欣、康云云、阜阳市立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欣、康云云、阜阳市立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