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珙法执字第00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晓冰与廖晓琼、颜再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冰,颜再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珙法执字第00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晓冰,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颜再容,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4)珙法执字第00459号之一裁定书,因被执行人颜再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颜再容在中国工商银行2314XXXXXXXXXX2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94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