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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龚庆华申请执行杨文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庆华,杨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龚庆华,男,1965年6月20日,汉族,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杨文才,女,1969年1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龚庆华与被执行人杨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龚庆华与被执行人杨文才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杨文才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盐边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