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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恢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蒋培英与唐祥荣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培英,唐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325号申请执行人蒋培英,女,生于1970年4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合江县被执行人唐祥荣,男,生于1965年7月2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合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蒋培英与被执行人唐祥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合江民初第310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唐祥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唐祥荣银行存款29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文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