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恢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蒋培英与唐祥荣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培英,唐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325号申请执行人蒋培英,女,生于1970年4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合江县被执行人唐祥荣,男,生于1965年7月2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合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蒋培英与被执行人唐祥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合江民初第310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唐祥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唐祥荣银行存款29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文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