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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3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3071安徽省阿而递达服装有限公司与苏州金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阿而递达服装有限公司,苏州金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江俊川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071号原告安徽省阿而递达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松华。委托代理人芮松。被告苏州金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斌。委托代理人林培邻。委托代理人黄少伟。第三人江俊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阿而递达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江俊川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阿而递达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安徽省阿而递达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伟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秋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