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1执4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天津倍思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袁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倍思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426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倍思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王恒,总经理。被执行人:袁峰,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倍思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404.29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程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