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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执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彭水支行申请执行陈稳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陈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3执17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914161628Y。代表人程耕,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蒲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稳,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稳其他案由一案中,彭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206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稳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于2016-11-08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滞纳金17378.44元、利息121024.88元及复利、承担案件受理费225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执行费2051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稳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稳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渝H××吉奥牌车辆、车牌号为渝H××奥迪牌车辆),但该车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陈稳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的标的为滞纳金17378.44元、利息121024.88元及复利、案件受理费225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执行费2051元。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243执17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周新然代理审判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