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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谢xx与张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xx,张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50号申请执行人谢xx。被执行人张x。本院在执行谢xx与张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x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谢xx尚有债权人民币17426.32元未受偿,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012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仙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