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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范平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平,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平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长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0日左右,被告人范平在开鲁县开鲁镇飞机场村、保安屯自然村魏某1及王某1林地内采伐树木共计732株,其中341株树木已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余391株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测算,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391株树木立木蓄积为50.69433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范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人魏某1、魏某2、王某2、王某1、孟某的证言、林木采伐许可证、承包合同、买卖树木协议、扣押现场照片、立木蓄积测算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平超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面积采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罚林木罪,应���法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系自首、且积极缴纳罚金,可予从轻判处,结合开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意见,可对被告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崔雪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