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江犯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166号公诉机关: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李江,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江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经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伊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人李江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现经查,被执行人李江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执行完毕。执行员 :郭劲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 蔡 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