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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吕生脱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生

案由

脱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3刑初96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生,曾用名刘诚,男,1963年5月25日生于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捕前住所地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1990年7月16日,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1990年3月14日至1995年3月13日。1990年7月26日到原山东省潍北劳改支队一大队服刑。1992年7月29日,被告人吕生在服刑期间脱逃。2017年1月24日,被黑龙江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三十五派出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8日,被告人吕生因涉嫌脱逃罪被山东省潍北监狱押回,即日被隔离审查。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坊城郊公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生犯脱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广杰、宿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生在原山东省潍北监狱劳改支队一大队服刑期间,因对大队调整岗位不满,遂产生脱逃念头。1992年7月29日下午,在出工劳动过程中趁值班警察不备,钻出篱笆墙,沿菜园北边排碱沟脱逃。在值班警察清点罪犯人数时发现该犯脱逃,监狱立即组织堵截追捕未果。2017年1月24日,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三十五派出所在清查外来人口时发现该被告人,经盘查并与网上追逃信息核对,确定该被告人为山东省潍北监狱脱逃罪犯,遂将其刑事拘留。2017年2月8日山东省潍北监狱警察从黑龙江省东京林城地区看守所将其押回隔离审查。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被告人吕生入监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脱逃情况报告、在逃登记信息表、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姜某、李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吕生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辨认同步录音录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生在服刑期间脱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吕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990年7月16日,被告人吕生因犯盗窃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1990年3月14日至1995年3月13日。1990年7月26日,被告人吕生被送往山东省潍北监狱(原潍北劳改支队)服刑。被告人吕生在服刑期间,因对所在大队调整岗位不满,产生脱逃念头。1992年7月29日下午,被告人吕生在外出劳作时,趁管教民警不备,钻出篱笆围墙,沿菜园北边排碱沟脱逃。之后一路打工流窜至江苏省连云港市、云南景洪市、广西桂林市、七台河市、密山市等省市地区,以打工为生。2013年5月至被抓获期间,一直在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三十五林场打工。另查明,2017年1月24日,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三十五派出所民警在清查外来人口时将被告人吕生抓获,其归案后对其脱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1992年7月份,在原潍北劳改支队一大队工作,担任三中队指导员。1992年三伏天的一天下午,王某和杨宝山、李某、丁海红一起带着三中队菜园和果园的犯人干活,后来下起小雨,便组织菜园犯人集合,在清点人数的时候发现少了吕生,随即组织人员寻找,没有找到就汇报了领导,开始追捕的事实和经过。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1992年7月份,在原潍北劳改支队一大队三中队工作,任管教队长。1992年7月29日下午,犯人在劳动后李某在办公室给犯人下考核分,快收工的时候,一名干警跟其说吕生跑了,李某到现场后跟干警到北侧排碱沟找吕生,没找到,后来大队组织干警进行堵截追捕的事实和经过。3、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其1992年7月份,在原潍北劳改支队一大队工作,任管教股长。1991年在姜某到一中队工作时,吕生是初中教员,在教研室改造,吕生在教研室的表现还不错,后来1992年的时候,监狱要求取消初中班,当时小学班教员满员,姜某找到吕生要求其下中队,当时安排吕生到三中队菜园进行劳动改造。1992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王某跑到大队部说吕生跑了,然后大队安排进行堵截追捕的事实和经过。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姜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23日,姜某将脱逃的吕生辨认出来。2、王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23日,王某将脱逃的吕生辨认出来。三、书证1、诸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1990年7月16日,被告人吕生因犯盗窃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1990年3月14日至1995年3月13日。2、诸城市人民法院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罪犯健康检查表、罪犯入监登记表,证实:1990年7月26日,被告人吕生因犯盗窃罪被送往原潍北劳改支队服刑。3、关于罪犯吕生脱逃情况报告,证实:1992年8月10日,山东省潍北监狱劳改支队将被告人吕生于1992年7月29日的脱逃情况向省劳改局进行了汇报的事实。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吕生脱逃后被列为在逃人员。5、潍北监狱干警分部花名册,证实:证人王某、姜某、李某的身份情况。6、吕生脱逃路线图,证实:被告人吕生脱逃的路线情况。7、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吕生脱逃期间化名刘诚,并办理假的驾驶证件进行使用。8、关于抓捕吕生的事情经过、抓捕经过,证实:2017年1月24日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三十五派出所在辖区内发现一新来的租房户,租房户系自称叫刘诚的50岁男子,该男子出示一本驾驶证企图蒙混过关,因核查不到当事人信息,民警将该男子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讯问该男子的真实姓名为吕生,系199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潍坊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2年7月服刑期间脱逃至今的服刑人员。四、视听资料(光盘1张),证实:辨认人姜某、王某对吕生的辨认过程。五、被告人吕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1992年7月份,吕生在潍北劳改支队服刑期间,因对大队调整岗位不满,遂产生逃跑的想法。在外出劳动的时候,趁值班警察不备,沿北边的一条沟西北方向跑,一直跑到海边,游泳到寿光,之后流窜至青州、淄博、连云港新浦、江苏省灌南县、黑龙江省林口市等地打工,2013年5月至被抓获期间,一直在海林林业局三十五林场打工。期间,办了假的驾驶证使用,用的名字是刘诚。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时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生服刑期间脱逃,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吕生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应与前罪盗窃罪未执行刑期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吕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生脱逃近二十五年之久,严重妨害国家司法制度,增加国家司法投入成本,应从严惩处,但鉴于其能够改过自新,改恶从善,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判处。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本院为了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生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犯盗窃罪未执行的刑期二年七个月十五日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24日至2021年1月23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磊磊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人民陪审员  夏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孙成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