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浙江申泰管业有限公司与朱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申泰管业有限公司,朱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1243号原告:浙江申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63920788P。法定代表人:钱晓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太国,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有明,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浙江申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浙江申泰管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申泰管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浙江申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尤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许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