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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浙江申泰管业有限公司与朱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申泰管业有限公司,朱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1243号原告:浙江申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63920788P。法定代表人:钱晓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太国,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有明,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浙江申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浙江申泰管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申泰管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浙江申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尤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许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