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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5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武汉金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彭易国、雷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金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彭易国,雷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5074号原告:武汉金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熊家台33号1栋B单元3层2室。法定代表人:陈汉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池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易国,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雷海,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原告武汉金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易国、雷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金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金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99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李曦筱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邓 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