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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葛石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迪发,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葛石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陈迪发,男,生于1955年11月11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葛石村第五村民小组。代表人贾兴胜,该村民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陈迪发与被执行人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葛石村第五村民小组(下简称葛石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初字第00761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西执字第000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16日,申请人陈迪发向本院提交恢复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葛石五组给付申请执行人陈迪发下欠土地征收补偿款5724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时,向被执行人葛石五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通知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4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葛石五组在银行的账户上仅有存款595.25元。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将核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结果无异议。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土地征收补偿款57240元保留其债权。案件受理费240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007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新建审 判 员  邢汉飞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