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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王建武、王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王建武,王建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7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七号。负责人:温志昕,行长。被告:王建武,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王建文,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被告王建武、王建文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因被告王建文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27元减半收取3014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承担。审 判 长  赵 娴人民陪审员  赵国权人民陪审员  胡翠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潘玫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