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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郑天应、唐开培、李华英、郑桥英、郑红梅与唐仕平交通肇事罪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256号郑天应、唐开培、李华英、郑桥英、郑红梅、唐仕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天应、唐开培、李华英、郑桥英、郑红梅与被执行人唐仕平交通肇事罪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川0823刑初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48933.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收取40000.00元,对剩余部分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上述协议,将执行标的款转入剑阁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案款已依法发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郑天应、唐开培、李华英、郑桥英、郑红梅申请执行的(2016)川0823刑初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赔偿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年五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