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京香与吴贤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终376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何京香,吴贤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叶健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标,范小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京香,住四川省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水金,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贤照,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6年11月7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